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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业赠送礼品是视同销售还是交际应酬费规定
1、公司购买一批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全部无偿送,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公司如果将产品赠送给客户的行为定性为"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会计核算“做进项税额转出,不做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那么,会计核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同时做视同销售”。
2、纳税人的一项行为既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又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原则上采取就高原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实务上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是如果该无偿赠送行为界定为交际应酬费,适用于将购进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从而其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封面图来自网络,如侵即删)
11天前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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