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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加油卡的税收规定!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1).发售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时,按预收账款方法做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加油后,根据加油卡的加油清单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收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车公用的事项:
1)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协议包括费用,明确加油费等报销形式。)
2)携带租车协议;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车辆行驶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到辖区税务说代开发票。
23天前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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