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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纳税人办理退房有关的契税规定
根据财税[2011]32号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7天前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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